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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张商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九头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九头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商初字第00245号原告常州市九头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8760-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22-7、22-8。法定代表人XX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良。委托代理人胡仁高。被告昆山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7960-9,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9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占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松与被告陈书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九头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常州市九头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