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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凤霞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凤霞,田淑芳,田玉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凤霞,女,193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淑芳,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玉军(兼崔凤霞、田淑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章,院长。再审申请人崔凤霞、田淑芳、田玉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凤霞、田淑芳、田玉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田士信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赔偿责任比例过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本院认为,针对被申请人在对田士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崔凤霞、田淑芳、田玉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凤霞、田淑芳、田玉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高金兰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斌书记员  赵 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