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执字第8083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黄沛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沛森,李活儿,周桂莲,李广宏,李思宏,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80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沛森,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剑平。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执行人:李活儿,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周桂莲,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广宏,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思宏,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宏。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活儿。黄沛森与李活儿、周桂莲、李广宏、李思宏、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调确字第230-2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李活儿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6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桂莲对17620000元中的16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广宏对17620000元中的13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思宏对借款总额176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借款总额176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款总额17620000元中的83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后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李活儿表示目前无能力履行,若其公司能成功重组,就可以想办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重组。逾期,被执行人重组未果,亦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依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做了抵押,本院暂未查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8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方洪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