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4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