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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非执审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邱云、金兰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云,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米易非执审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福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曹进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德方,系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邱云。被申请执行人金兰(系邱云之妻)。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邱云、金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7日,邱云、金兰夫妇在米易县人民医院生育壹女孩(为贰胎),取名邱雨彤。2014年5月7日,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米白计生人口征决(2014)第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邱云、金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2713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日向金兰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邱云送达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金兰夫妇1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2713元和滞纳金250元,合计62963元。到期后,邱云、金兰夫妇仍拒不履行。为此,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邱云、金兰拒不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2713元和滞纳金250元,合计62963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米易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邱云、金兰在已生育壹胎孩子的情况下,又于2013年12月7日生育壹女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条件,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米白计生人口征决(2014)第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申请执行人邱云、金兰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米白计生人口征决(2014)第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邱云、金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怀审 判 员  何子忠代理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