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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二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满财与汪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满财,汪传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保字第00027号原告:陈满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汪传永,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陈满财诉被告汪传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传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满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传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