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付立国与付万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国,付万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付立国,男,汉族,农民,现住陶赖昭镇。被告付万海,男,汉族,农民,现住陶赖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国诉被告付万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士权审 判 员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