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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广廷与葛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廷,葛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廷,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葛荣华,男,生于1980年7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孙广廷与葛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广廷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葛荣华下落不明,执行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1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