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少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艳诉王金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少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视为撤回起诉。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