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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假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假字第00231号罪犯张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