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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申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申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