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申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申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