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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致福与程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致福,程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72号原告:张致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克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致福诉被告程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致福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张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