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致福与程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致福,程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872号原告:张致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克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致福诉被告程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致福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张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