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喜昌、刘影、李长波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昌,刘影,李长波,刘春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园,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刘喜昌,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刘影,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李长波,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刘春艳,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喜昌、刘影、李长波、刘春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楼5层84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6**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85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7**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86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6**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87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7**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五、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88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6**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六、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楼5层94号,建筑面积:64.27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0**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七、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95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78**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八、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96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6**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九、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楼5层97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0**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十、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98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86**号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十一、查封被告李长波所有的坐落于昌邑区望云街540号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0号综合楼5层99号,建筑面积:44.32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78**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