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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邓美鹏与陈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美鹏,陈方刚,农荷花,陈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邓美鹏,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方刚,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农荷花,女,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启春,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方刚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雷诺汽车一辆(牌号:鄂A43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方刚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登记的雷诺汽车一辆(牌号:鄂A43F**)。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