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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徐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她与孙某甲于198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2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现年23周岁。婚后夫��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2011年年底,孙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调用借取资金,2012年3月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孙某甲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孙某甲承担。被告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孙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经济来源等原因发生争吵。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与孙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来源等原因发生一些争吵,产生一些隔阂,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事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对方着想,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张某要求与孙某甲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孙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吴远慧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