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傅肃土、何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傅肃土,何云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88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委托代理人:刘宾宾。委托代理人:付方奎。被告:傅肃土,现羁押于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何云菊。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肃土、何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宾宾、被告傅肃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云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傅肃土、何云菊于2011年12月21日因购买一辆牌号为浙G×××××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申请了汽车贷款,双方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傅肃土、何云菊以其所购的牌号为浙G×××××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已办理登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4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借款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32780.98元,借款人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双方另签订了《汽车贷款利息补贴协议》,约定补贴前的利率为11.69%,实际应付利率为5.55%,若被告产生逾期,则计算逾期年利率按照补贴前利率×150%。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将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的,贷款人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借款人需承担因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违约金为本合同贷款金额的15%。在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傅肃土、何云菊还就上述汽车抵押事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现被告傅肃土、何云菊已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截止2014年2月份止,其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34744.14元。原告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傅肃土、何云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4744.14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年利率5.55%、逾期年利率为补贴前年利率11.69%×150%);2、被告傅肃土、何云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2720元及律师费10000元;3、判令原告就拍卖、变卖、折价牌号为浙G×××××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架号:WDDNG5HB0CA446240)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傅肃土答辩称,原告所诉均属事实,但其经营状况发生变故,目前无偿付能力,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再予清偿���案债务。被告何云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三、汽车贷款质押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质押登记证书,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因购买一辆牌号为浙G×××××号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借款并以其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的事实;四、利息补贴协议(复印件),证明双方约定补贴前后利率的约定及被告逾期还款时逾期年利率的计算方式;五、对账明细单,证明被告目前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情况;六、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情况;七、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被告所借的款项汇入经销商的账户。被��傅肃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傅肃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而被告何云菊未到庭应诉且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认定上述证据可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傅肃土、何云菊为购买车辆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傅肃土、何云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4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借款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32780.98元,借款人自起息日开始按月还款。双方另签订了《汽车贷款利息补贴协议》,约定补贴前的利率为年利率11.69%,实际应付利率为年利率5.55%,若被告产生逾期,则以补贴前年利率×150%计算逾期利息。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将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的,贷款人可以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借款人需承担因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违约金为本合同贷款金额的15%。在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的同时,被告傅肃土、何云菊以其所购的牌号为浙G×××××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借款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2011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扣减车辆销售方给予被告的购车贷款贴息金额之后,向上述车辆销售方账户汇入借款人民币1038287.16元。被告依约按月还款至2013年8月1日后再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4年2月份止,其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34744.1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之后,被告未依约���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用,同时对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所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所得数额。被告何云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肃土、何云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34744.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7.535%自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数额为限);二、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浙GM7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被告傅肃土、何云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875.00元,至迟不得���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晨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