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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秦惠平与杨忠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惠平,杨忠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秦惠平。委托代理人缪华银,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左云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马兵村3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惠平与被告杨忠亮、人民财保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惠平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惠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秦惠平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宁代理审判员  孙 雨人民陪审员  潘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