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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兰。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委托代理人张莉。被告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远东公司与宝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远东公司向宝能公司供应价值2522587.1元的线缆。2013年11月30日,宝能公司因工程现场需要,又与远东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301441.14元的线缆增补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和协议后,远东公司向宝能公司供应了价值2217585.16元的线缆,并向宝能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宝能公司仅支付了1550000元合同价款,尚欠667585.16元。因远东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宝能公司立即支付合同价款667585.16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1001.61元及2014年8月13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宝能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远东公司与宝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远东公司向宝能公司供应价值2522587.1元的线缆,若买受人逾期付款,支付出卖人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2013年11月30日,远东公司与宝能公司又签订一份增补协议,协议约定远东公司向宝能公司再次供应301441.14元的线缆。嗣后,远东公司实际向宝能公司供货2217585.16元。宝能公司仅支付远东公司部分价款。2014年3月28日,宝能公司向远东公司发出通知函一份,该函中宝能公司确认远东公司实际向其供货金额为2217585.16元,其公司按照资金状况进行分配已支付远东公司1150000元,剩余1067585.16元计划于2014年4月分期付款。2014年4月29日,宝能公司又向远东公司发出告知函一份,该函中宝能公司再次确认远东公司向其供货金额为2217585.16元,其公司按照资金状况进行分配已支付远东公司1150000元,剩余1067585.16元原计划于2014年4月底开始付款,但因为其公司客户原计划到款均未按时到账,导致其公司未能按原计划支付远东公司货款,其公司计划于2014年5月份到款后给与及时付款。后宝能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支付远东公司货款200000元,于2014年7月18日支付货款200000元,余款667585.16元未能支付。远东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增补协议、通知函、告知函、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远东公司与宝能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宝能公司以通知函和告知函的形式明确了其欠款金额,并多次承诺及时付款,但均未履约守诺,故宝能公司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支付所欠货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远东公司要求宝能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若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宝能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应付价款,应当按约支付远东公司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对于宝能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起始点,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宝能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远东公司发出的通知函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又因宝能公司曾于2014年5月23日和2014年7月18日分别支付远东公司200000元,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宝能公司实际欠款的金额分段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宝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宝能公司货款667585.16元,并偿付远东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67585.1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7366.34元;以867585.1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14575.43元;以667585.1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远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宝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8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35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350元,由宝能公司负担9008元。宝能公司负担部分已由远东公司垫付,宝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直接付给远东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