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与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竹市xx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市xx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市xx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绵竹市xx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汉市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