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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执行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功贵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功贵,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行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谢功贵,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承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功贵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76700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建阳市的可售房屋被本院另案申请人江某某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1220000元被本院另案申请人章某某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第三人薛某某等8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10套被本院另案申请人江某某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财产暂未能启动或正在进行处置程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76700元,案件受理费415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