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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王某甲,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关小敏,住承德市。被告王某乙,住承德市。被告王某丙,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案提出对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