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天津市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福山路28号128-A。组织机构代码:77364096-6。法定代表人张家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XX,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