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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庆与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马庆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做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