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那仁满都拉与刘志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仁满都拉,刘志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220号原告那仁满都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志生,男,196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那仁满都拉诉被告刘志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那仁满都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仁满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