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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那仁满都拉与刘志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仁满都拉,刘志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220号原告那仁满都拉,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志生,男,196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那仁满都拉诉被告刘志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那仁满都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仁满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