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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宋从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从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786号罪犯宋从斌,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星子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0)和刑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巢刑终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