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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关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申请执行人陈乃新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关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法定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兆文审判员  潘福清审判员  李作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