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关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申请执行人陈乃新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关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法定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兆文审判员 潘福清审判员 李作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