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邢某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韩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已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收取12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潇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