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行非审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克劲、杨秀丽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克劲,杨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行非审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丁克劲。被申请执行人:杨秀丽。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丁克劲、杨秀丽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字(2014)第053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泗征决字(2014)第053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泗征决字(2014)第053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