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老牌酿酒有限公司岳阳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公司,*******有限公司岳阳经营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岳阳********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有限公司岳阳经营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岳阳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阳********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岳阳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岳阳********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李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