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跃军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焦刑申字第17号耿留庆:你为闫跃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你每天收入100元、交通费实际支出2000多元未予认定,伤残鉴定为五级错误,未按你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收入计算赔偿数额,实际车主不是闫跃军;2、适用法律不当:对闫跃军量刑不当、对你赔偿太少。要求重新审理,纠正原审错误、改判支持你的民事赔偿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闫跃军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虽然你提出了一些能够证明收入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实你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因此原审依法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你主张交通费损失247元,原审依据你提供的票据予以了全部支持。对于赔偿责任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车主系闫跃军,你主张闫跃军并非车主缺乏足够的证据。你多处受伤,伤残等级高至五级,原审认定事实和据此判决并无错误。原审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