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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庆铭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庆铭,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申请执行人杨兴燕,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庆铭、杨兴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3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57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永行执字第4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麟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