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绍辉与严俊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辉,严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860号申请执行人杨绍辉,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严俊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俊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俊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严俊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楚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