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方秉运与陈春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秉运,陈春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方秉运,男。被告陈春洪,男。本院在审理方秉运与陈春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秉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秉运自愿撤回与被告陈春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秉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秉运承担。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