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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告: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义,经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阜城县佳乐富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李成立审判员  马友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