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肖作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作清,王成,童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肖作清。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童光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成、童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7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期内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王成、童光荣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债权22705元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农行营业部,帐号:17×××75。2、对被执行人王成、童光荣价值22705元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