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立劳仲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刘以母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刘以母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劳仲字第6号申请人: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金龙工业区。注册号:441900400056465。法定代表人:刘珍财。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芳,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以母木,女,彝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武华杰,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以母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14]128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预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不同意扣划受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通知书所列账户预交受理费,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海晖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