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施钦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刑执字第1080号罪犯施钦清,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钦清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79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施钦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施钦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22.8分,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施钦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钦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