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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杨仁国申请执行王周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国,王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国,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王周国,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杨仁国与王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前履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周国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周国的银行存款4229.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