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王五一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旗,王五一,张伟,李济军,梁国强,赵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旗,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五一,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是王占粮库,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济军,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本科学历,沁阳市外国语学校教师,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强,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联,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沁阳市。上诉人李红旗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红旗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李红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