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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丽娜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娜,黄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娜被执行人黄科申请执行人叶丽娜与被执行人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