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秋珍与林奕辉、龙岩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珍,林奕辉,龙岩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547号原告陈秋珍,居民。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奕辉,龙岩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龙岩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F幢11楼。法定代表人林奕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珍与被告林奕辉、龙岩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珍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珍在诉讼中以被告要求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为6175元,由原告陈秋珍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