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温占先与朱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占先,朱太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56-1号原告温占先被告朱太山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朱太山名下的车辆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一年,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