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与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华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华涛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51.9元,减半收取4425.95元,由安徽华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蓉审 判 员  张跃芳代理审判员  徐宽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福来附本案二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