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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醴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被执行人黄金洲,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花溪村湾塘组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醴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醴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芳审判员 周小毛审判员 何 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亚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