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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田××与李×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李×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567号原告田××,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电视指南杂志社编辑。被告李×1,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田××与被告李×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玉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李×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影响了正常工作生活和孩子的心理成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二人曾经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但因被告母亲来家中养病,为了不影响老人的身体恢复,二人推迟办理离婚手续,现二人确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2由原告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岁,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可周末探望孩子;3、夫妻共同财产限价房一套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子归原告,待房子能出售后原告给被告补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与被告李×1于2001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李×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田××与被告李×1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二人仍有夫妻感情,并提出了解决双方矛盾的具体措施,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双方应该珍惜家庭,顾念孩子,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