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蔚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蔚县看守所。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建国、全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三街沟洞巷24号,从西墙纱窗钻入后进入失主耿晓春家中,盗窃人民币20元,黄金佛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197元)。2、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三街沟洞巷27号,翻墙进入失主黄丽娜家中,盗窃玉溪烟两盒(价值人民币40元)。3、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第二中学旧址附近玉皇阁5号,进入失主段成家中,盗窃运动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0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应的证据,故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三街沟洞巷24号,从西墙纱窗钻入后进入失主耿晓春家中,盗窃人民币20元,黄金佛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197元)。2、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三街沟洞巷27号,翻墙进入失主黄丽娜家中,盗窃玉溪烟两盒(价值人民币40元)。3、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蔚县蔚州镇第二中学旧址附近玉皇阁5号,进入失主段成家中,盗窃运动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0元)。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均为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值,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8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蔚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失主耿晓春、黄丽娜、段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入户盗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且其盗窃的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文江审判员 赵全荣审判员 龚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