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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魏某某,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魏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