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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第48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朱淑娟与张耀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第4883-1号原告朱淑娟,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代表人:刘艳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娟诉被告张耀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淑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田旭发人民陪审员  单志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