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恢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安徽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到位196075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