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诉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林某甲,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林某乙,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长汀县,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5日,原告林某甲以被告林某乙下落不明,待查找到被告林某乙下落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 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